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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范文精选

自然灾害

自然灾害范文第1篇

一、总则

(一)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把保障人民生命安全作为自然灾害紧急处置的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人民生命的威胁和危害,提高对突发性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能力。

2、以防为主。把灾害预防作为减灾工作的中心环节和主要任务,完善工作机制,运用信息化手段,使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紧密衔接,提高对自然灾害发生发展全过程的紧急处置能力。

3、分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级负责”。除全县性特大、重大、特殊自然灾害外,一般等级区域性自然灾害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处置,责任单位和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密切配合,有效开展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救灾应急预案确定各级政府对救灾工作的领导作用和责任,明确政府各部门救灾职责,确保救灾工作做到紧密配合和衔接,共同完成救灾应急任务。

(二)适应范围。救灾应急预案适用于地震、洪涝、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旱灾、风灾、低温寒潮、雪灾、冰雹灾、暴雨洪灾、病虫灾害等突发性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应急反应。

二、灾害预警和灾情报告

(一)灾害预警。气象、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畜牧等灾害预报部门及时发出预警,预测灾害的发生趋势及可能对特定区域内的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威胁或损失的程度。干旱、风灾、雪灾、冰雹灾由县气象局预警;洪涝灾害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预警;重特大森林火灾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预警;农作物病虫害由县农业局预警;动物疫病灾害由畜牧局预警;地质灾害由县国土资源局预警。

(二)建议对策。救灾、气象、水利、国土资源、防洪办、畜牧、农业、林业、农机等部门根据自然灾害预测预警及时向县政府提出应急对策、建议和措施,或者制定针对性应急方案。

(三)报告灾情。自然灾害发生后,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在2小时以内向县人民政府和县级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并迅速组织有关部门调查核实灾情。发生重特大灾害,必须立即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初步灾情,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特殊情况下,灾害发生地政府可以直接向县委、县政府报告。灾情报告内容主要包括:自然灾害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灾害损失及发展趋势,采取的抗灾救灾措施,生产、生活方面需要解决的问题等。

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县级有关部门接到灾情报告后,应立即向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长和副指挥长报告,根据灾害等级由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确定救灾应急预案的启动时机。特殊情况下,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自行启动预案后报告县政府。

三、灾害等级的划分和预案启动的条件及方式

(一)灾害等级划分

1.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特大暴雨、大范围长时间干旱等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影响*城区或重点乡镇和15平方公里以上较大区域,造成7人以上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的气象灾害;

②30个以上乡镇范围内出现极端天气气候事件或极强灾害性天气过程,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巨大经济损失的气象灾害;

③在邻近尤其是上游地区发生的可能对我县经济社会产生重大影响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

(2)重大气象灾害包括:

①暴雨、冰雹、寒潮、大风等造成3人以上、7人以下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的气象灾害;

②对社会、经济及群众生产、生活等造成严重影响的高温、干旱、干热风、暴雪、大雾、低温、霜冻、雷电等气象灾害;

③因各种气象原因,造成国道318线*段或全县主要交通干线连续封闭10小时以上的。

2.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25人以上死亡,直接经济损失占全县上半年国内生产总值1%以上的地震灾害;

②发生在人口较密集地区7级(含7级)以上严重破坏性地震灾害。

(2)重大地震灾害包括:

①造成10人以上、25人以下死亡,同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②造成群众极度恐慌,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经济秩序的地震灾害。

3.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②重点水库发生垮坝;

③洪水造成铁路中断通行24小时以上,国道318线和全县主要交通干线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④多个乡镇发生极度干旱;

⑤多个乡镇场镇发生极度干旱。

(2)重大水旱灾害包括:

①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

②多个乡镇发生严重洪涝灾害;

③水库发生垮坝或对下游造成直接影响的重大险情;

④洪水造成铁路干线、国道318线和全县主要交通干线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⑤多个乡镇发生严重干旱,或一个乡镇发生特大干旱;

⑥县城内发生严重干旱,或大面积场镇发生极度干旱。

(3)*城区洪水标准及量级分类

渠江镇(黄海高程):警戒水位245.49米,保证水位248.34米。

为便于调度指挥,具体将本县洪水划分为四类:

①特大洪水灾害(特大洪情):*水利局防洪水位尺处水位高程248.34米及以上,涨水18.34米(州河流域或巴河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干流上主要支流同时发生大洪水)。洪水预警级别为Ⅰ级,用红色表示。

②大洪水灾害(紧急洪情):*水利局防洪水位尺处水位高程244.3米至248.34米,涨水14.30米至18.34米。洪水预警级别为Ⅱ级,用橙色表示。

③中等洪水灾害(警戒洪情):*水利局防洪水位尺处水位高程240.0米至244.3米,涨水10.0米至14.3米。洪水预警级别为Ⅲ级,用黄色表示。

④小洪水灾害(一般洪情):*水利局防洪水位尺处水位高程240.0米以下,涨水10米以下。洪水预警级别为Ⅳ级,用蓝色表示。

(注:渠江镇水位尺起涨水位以多年平均最枯水位230.00米计)

(4)水库洪水灾害

①特大洪水水库遇险灾害包括:

A.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

B.中型水库遇超设计洪水标准洪水,发生垮坝并造成本地重要城镇、基础设施遭受重大损失;

C.因灾死亡人数30人以上;

D.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社会影响极大。

②重大洪水水库遇险灾害包括:

A.中型水库或多个小型水库遇超设计洪水标准洪水,发生垮坝并造成本地人口居住密集地、基础设施遭受重大损失;

B.因灾死亡人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

C.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很大。

③较大洪水水库遇险灾害包括:

A.部分区域发生较大洪水;

B.小型水库达到设计洪水标准洪水,多个小型水库出现险情,个别出现垮坝造成人员伤亡,基础设施破坏;

C.因灾死亡人数3人以上、10人以下;

D.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社会影响较大。

4.森林火灾

⑴Ⅰ级森林火灾包括:

①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10公顷以上,在10个小时内火场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②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了护林防火应急预案,调动了全县30个以上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扑火力量,全力扑救森林火灾。

⑵Ⅱ级森林火灾包括:

①当出现受害森林面积5公顷以上,火场持续5小时仍未得到有效控制;

②县护林防火指挥部进入紧急工作状态,启动了护林防火应急预案,调动了全县15个以上的乡镇和县级有关部门扑火力量,全力扑救森林火灾。

⑶Ⅲ级森林火灾包括:

①燃烧面积1公顷以内、1小时以内,火场难以得到有效控制;

②当可能发生直接威胁乡、镇、村、居民区以及重要设施安全或者可能发生严重人员伤亡或造成重大财产损失;

③危及大面积原始林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需要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直接参与组织指挥扑救和相邻乡镇相互支援的森林火灾。

5.生物灾害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①新传入的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在2个(含2个)以上的乡(镇)发生,或在1个乡(镇)内的2个(不含2个)以上的村发生;

②已有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0.5(含0.5)万亩以上,或发生面积虽不足0.5万亩,但发生涉及2个(含2个)以上乡(镇)且发生村数在10个(含10个)以上的;

③小麦条锈病、水稻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发生面积占播栽面积的30%以上(含30%),发生程度4级以上(含4级);

④蝗虫、粘虫发生面积在8万亩以上(含8万亩),发生程度在4级以上(含4级);

⑤水稻螟虫发生面积占水稻面积70%以上(含70%),发生程度在4级以上(含4级);

(2)重大生物灾害包括:

①新传入的检疫性及危险性有害生物在1个乡镇内的2个(含2个)以下村数发生;

②已有的检疫性或危险性有害生物发生面积在0.5万亩以下,或发生面积虽已达到0.5万亩,但发生范围仅局限于1个乡(镇)或虽涉及多个乡镇,但涉及村数在10个以下;

③小麦条锈病、水稻稻瘟病、稻飞虱、稻纵卷叶螟发生面积占播种面积的10?D30%,发生程度在3?D4级;

④蝗虫、粘虫发生面积在6?D8万亩,发生程度在3?D4级;

⑤水稻螟虫发生面积占水稻面积的50?D70%,发生程度3?D4级;

⑥因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⑦新传入我国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种植业和林业生产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6.地质灾害

(1)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I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地质灾害险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l000万元以上的地质灾害灾情为特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2)大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Ⅱ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大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大型地质灾害灾情。

(3)中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Ⅲ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上、5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中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中型地质灾害灾情。

(4)小型地质灾害险情和灾情(Ⅳ级)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险情为小型地质灾害险情。

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的地质灾害灾情为小型地质灾害灾情。

(二)预案启动条件。凡遇特大灾害或重大灾害,启动*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应急预案也同时启动。其他灾害由受灾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灾害情况启动应急预案。

(三)预案启动方式。县级预案由县人民政府颁布实施。风雹、雷电灾害和地震灾害预案由县气象局按程序实施运行;洪涝、干旱灾害预案由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森林火灾预案由县护林防火指挥部按程序实施运行;农作物病虫害预案由县农业局按程序实施运行;地质灾害预案由县国土资源局按程序实施运行;动物疫病灾害预案由县畜牧食品局按程序实施运行。各乡(镇)预案由乡镇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四、应急反应机构

(一)应急组织机构由指挥决策机构、综合协调机构和具体工作机构组成。指挥决策机构: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和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等。综合协调机构:县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政府救灾办)。工作机构:各指挥部办公室。其他重大灾害由县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成立临时指挥部。

(二)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及职责。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人员组成:指挥长由县政府县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县委、人大、政府、政协分管(联系)领导担任;成员由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府救灾办、县农办、县农机局、县安监局、县环保局、县科技局、县科协、县统计局、县发改委、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县畜牧食品局、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县公安局、县规划和建设局、县卫生局、县教育局、县商务局、县气象局、县粮食局、县广播电视局、县外事侨务办公室、县红十字会、县人武部、县武警中队和县消防大队等部门领导同志组成。其组成人员名单另行文通知。

指挥部办公室人员分别由县政府救灾办、县民政局、县水利局、县林业局、县国土资源局和承担主要救灾职责单位的同志组成。办公室可分为若干个工作组。具体工作组可分为:预测预报组、人员抢救组、工程抢险组、转移安置组、交通恢复组、生活保障组、物资保障组、通讯保障组、宣传动员组、恢复重建组等。其主要职责:1、向各工作组传达指挥部工作指令并督促落实;2、收集各工作组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向指挥部报告;3、负责灾情和救灾工作信息;4、及时收集、评估灾情,按程序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汇报灾情和救灾工作情况;5、协调救灾工作过程中的职能交叉;6、完成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县政府救灾办:综合、组织、协调全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负责贯彻执行防灾减灾的方针、政策和全县重大灾害事故应急抢险的组织、指挥、协调和调度;负责对相关防灾减灾等部门的指导、检

查及业务知识培训;负责争取、分配农业生产救灾资金,监督检查救灾资金、物质的使用;负责收集、核查、上报灾害信息及灾情信息。定期组织召集成员单位会商灾害发生趋势、灾害发生情况、抗灾救灾措施,及时深入灾区查灾、救灾;负责省、市、县农业生产性救灾资金的安排。

县民政局:组织核查报告灾情,申请、管理、分配灾民救济款物;组织指导救灾捐赠;组织转移灾民,安置“三无户”;负责灾民倒塌房屋恢复重建的资金安排;负责县级救灾物资的组织调拨和供应工作。

县水利局:承担县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全县防汛抢险和抗旱工作,对县内主要河流、水库实施水的调度;负责县境内江河水情变化的监测,洪水信息;负责病险水库安全度汛;负责灾后水利设施的修复。

县农办:负责组织、协调县级农口部门搞好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县林业局:承担县护林防火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检查全县森林防火、灭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林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开展地质灾害调查,编制防灾预案,建立群测群防监测体系,搞好全县重点区域的监测,指导抢险救灾,协调重大地质灾害防治的监督管理。

县畜牧食品局: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预报和防治工作,组织灾区恢复畜牧生产。

县气象局:负责天气预测、预报,及时通报灾害天气实况,提出应对建议,针对干旱、森林火灾和冰雹等灾害组织开展人工增雨灭火消雹作业,为防灾抗灾提供气象保障服务。汇同县国土资源局承担县抗震救灾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地震现场强余震监视和震情分析会商,及时提供震情发展趋势。组织地震现场灾害调查、灾害损失评估和科学考察工作。

县发改委: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有关方面落实项目建设资金和以工代赈资金。

县财政局:负责救灾资金筹集、争取、拨付、监督、使用和管理。

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指挥修复中断的国道、省道、县道,必要时水上通道的交通管制和救助打捞,安排各汽车站负责救灾物资的运输组织工作。

县规划和建设局:制定指导城区和重点场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方案,负责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的恢复重建。

县农业局:负责组织、协商、指导全县农作物病虫害防治工作,负责指导帮助灾后农业生产自救和恢复。

县农机局:负责组织农机提水抗旱减灾工作,组织、实施机电提灌设施新建、维修和改造。

县安监局:负责自然灾害中安全事故的总体协调。

县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技术力量,抢救伤病员,对重大疫情、伤情实施紧急处置,防止疫情、疾病的发生、传播、蔓延。

县教育局:负责转移受灾学生,做好灾后学校教育、教学组织工作,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县公安局:负责灾区的社会治安及必要时的交通管制工作。

县粮食局:负责救灾粮调拨供应的组织、协调工作。

县广播电视局:负责灾后广播、电视系统的抢修、恢复工作。及时宣传、报道抗灾救灾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先进事迹。

新闻宣传部门(单位):负责防灾抗灾救灾工作的报道、宣传。

县外事侨务办:负责国际组织及港澳捐赠活动的协调、联络工作。

县电信公司、县移动公司:负责保障应急频率的使用,搞好灾区无线电监听监测工作,根据情况实行局部电波管制。

县红十字会:负责依法开展救灾款物的募集,独立接受、分配国外机构、国际国内红十字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捐赠的救灾款物。

县交通局:负责救灾物资运输车辆的组织、调度工作。

县人武部:负责协调上级军事机关抽调现役部队支援抢险救灾,组织民兵预备役人员实施抢险救灾工作。

武警县中队:负责协调指挥驻渠武警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县消防大队:负责指挥全县消防部队的抢险救灾工作。

五、救灾准备

(一)救援人员组成。紧急救援队伍主要由武警县中队和受灾地区的干部和群众组成。特大、重大灾害发生由县人武部、武警部队、公安干警、民兵及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县卫生局和红十字会组织医疗队参加抢救伤病员。县武警中队在参加抢险救灾时,经请示上级领导同意后,可动用部队车、船、通讯等装备。

(二)救援物资储备。紧急救援物资包括抢险物资和救助物资两大部分。抢险物资主要包括抢修水利设施、抢修道路、抢修电力、抢修通讯、抢救伤员所需的卫生防疫药品和其他紧急抢险所需的物资。救助物资包括粮食、方便食品、帐篷、衣被、饮用水和其他生存性救助所需物资等。救援物资由水利、交通、通信、建设、卫生、电力等部门储备和筹集;救助物资由民政、粮食、供销等部门储备和筹集。

六、应急反应行动

(一)转移安置和组织。发生突发性灾害对人的居住和生活造成威胁时必须进行转移安置,转移安置一般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安置地点应在征求国土资源部门专家意见后妥善实施。安置方式可先采取投亲靠友、借住公房、搭建临时帐篷等。由政府发出转移安置通知或进行动员,安排运输力量,按指定的路线进行转移,保证转移安置地和灾区的社会治安。保障转移安置后灾民的生活,做好饮水、食品、衣物的调集和发放。对转移安置灾民情况进行登记。转移安置情况及需要解决的困难要及时逐级上报。在灾区要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如火灾、疫病等。

(二)灾情搜集和报告。灾情发生后,乡(镇)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核查统计汇总灾害损失情况,并逐级上报。县政府及县级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灾情及时向市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报告。加强网络信息系统建设,对灾区实施监控,保证灾区信息畅通。

(三)紧急救援行动。

1、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协调武警部队和预备役进行紧急抢救、抢险工作;

2、县卫生局组织卫生系统医护人员对伤员进行紧急救治;

3、水利、交通、电力、通信等部门对毁坏的设施、道路和线路进行抢修,气象部门提供气象信息并适时开展人工增雨消雹作业;

4、县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在紧急状态下,决定对灾区急需的救援物资,可采取征用或采购的办法先使用,事后由政府有关部门结算。救灾物资运输的道路、工具、经费、救灾物资的安全,保管、登记、发放、使用按有关规定办理;

5、救灾捐赠的组织。根据灾区的急需情况确定捐赠物资的品种、数量,通过政府发文或新闻媒体,发动社会力量向灾区捐款捐物。民政部门和红十字会分别按有关规定负责管理捐赠款物的接收、分配、运输、发放工作。

(四)处理有关事务。根据灾情,县政府领导带队赴灾区慰问和指导救灾工作,必要时可在灾区建立前线指挥部。以县政府名义向省、市政府报告灾情,并申请救灾资金和物资支持。重大灾情的宣传报道按有关规定办理。发挥新闻媒体宣传作用,宣传救灾工作成效和典型事迹,促进互助互济,稳定灾区秩序。

七、附则

(一)县政府防灾减灾救灾办公室工作

1、防灾工作。适时组织召开“六长”会商会议,会商“五情”,分析灾害性气候发生趋势及应对措施,全年不少于三次。建议县政府适时召开县防灾减灾救灾领导小组工作会议和全县防灾救灾工作会议。组织防洪、气象、交通、国土、农业、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开展汛前、高温干旱期、火险高发期的安全大检查,督促各地安全措施的落实和整改。协调、督促相关职能部门救灾抢险队伍的落实和救灾救济物资的储备。及时上传下达和对外灾害性天气消息以及上级领导批示、指示精神。

2、救灾工作。坚持汛期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确保救灾信息通畅。根据灾害性天气预警,主动了解掌握各地灾前准备工作,及时向县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领导小组提出灾害性天气应对建议。在灾情发生的第一时间,立即收集、整理初步灾情,及时向县政府及市防灾减灾救灾中心办公室报告,以《灾情快报》的形式及时向县政府和市政府救灾办报告最新灾情,并根据灾情发生的等级,建议县政府适时启动《*自然灾害救灾总体应急预案》、调集抢险救灾队伍、救灾救济物资。立即组织相关职能部门深入抗灾救灾第一线,查核灾情,慰问灾民,组织灾区的抢险救灾、生产自救和灾后重建工作,确保灾民做到“五有”,确保灾区稳定。及时向县政府和市防灾减灾救灾中心办公室提交救灾工作报告,包括发生灾情、采取措施及存在困难和建议。组织协调县政府和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向上级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灾情汇报。积极向省、市政府救灾办汇报灾情,争取农业生产性救灾资金,并负责省、市、县三级农业生产性救灾资金的分配和监管。

3、减灾工作。负责全县防抗救灾工作总结,负责全县抗灾救灾工作的新闻宣传,征集抗灾救灾图片、文字资料以及光盘、录像带等。组织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提高抗御自然灾害能力,开展救灾保险试点工作,减轻灾害损失。

(二)预案的宣传教育和训练演习。预案制定后,各有关部门要向社会进行宣传,使广大群众增强防灾减灾意识,变为社会和群众的行动,增强救灾的时效性,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损失。重点地区、重点部门要进行演练,比如,紧急避灾、灾民的转移安置、伤病员的抢救等。

自然灾害范文第2篇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历来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报、预警工作,中央领导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预警和防范工作。各地、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自然灾害预警工作,将其作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要明确主管负责人和牵头机构,落实责任,严肃纪律。各级领导干部和有关工作人员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收发、报送等相关工作,坚决杜绝延误、迟报、漏报等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健全预警工作机制,提高防范应对能力

各地、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健全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要加强与本地气象、海洋、防汛、国土资源、林业、地震等部门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自然灾害预警工作机制,明确相关职责、信息通报程序及方式,把工作落到实处。接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发出的自然灾害预警明电、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及当地有关部门传发的预警信息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通知相关单位做好防范应对工作,提出明确要求和防范措施,并做好应急值守和信息报送工作。

三、畅通信息流转渠道,加强事后总结评估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警明电通过中央和国家机关密码通信专网文电处理系统传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预警通知和紧急预警通知以电子邮件、传真等形式传发。各单位向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反馈预警工作情况传真至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值班室(传真:**)和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值班室(传真:**)。

自然灾害范文第3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199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30人以上;

(2)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3)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以*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

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信息

6.5.1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

6.5.2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200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自然灾害范文第4篇

第一条为及时有效地开展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制定本预案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和《山东省自然灾害应急预案》、《*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及国家、省、市有关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

第三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以人为本,最大限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三)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四)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二章启动条件

第五条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一)我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1﹒因灾死亡人口1人以上;

2﹒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00人以上;

3﹒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

(二)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三)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性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四)区人民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第六条成立市中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由分管副区长任组长,区民政局局长、分管副局长分别兼任办公室主任、副主任。成员单位有: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区发改委、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公安市中分局、区监察局、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事局、区建委、区环保局、区农业局、区卫生局、区审计局、区统计局、区安监局、国土资源市中分局、区人防办、区市政局、区商贸局、区交通局、区水务局、*供电公司市中营业部。

第七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职责: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制定救灾工作相关规定和具体实施细则,协调开展灾害应急响应、紧急救援、灾民安置、灾民生活安排及灾后恢复重建等工作。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传达、贯彻上级关于抗灾救灾工作的指示,并组织实施;

(二)召开会商会议,对灾区形势进行会商和评估,研究提出对策;及时汇总并编辑灾情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三)配合上级工作组开展工作,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和各办、镇及有关部门保持联系;

(四)承办灾区紧急救援、灾民转移安置等有关方面的协调事宜;协助上级开展灾区恢复重建工作;

(五)负责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八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人武部负责组织民兵、预备役部队参加抢险救灾,维护救灾秩序,协助灾区进行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区委宣传部负责进行抗灾救灾工作的宣传报道。

区发改委负责安排重大救灾基建项目,协调落实项目建设资金。

区教育局负责收集、汇总学校校舍损毁情况;帮助受灾学校转移被困师生,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指导灾后校舍恢复重建。

区科技局负责协助上级地震部门进行地震预报和现场监视、监测工作,组织地震趋势判定、地震现场调查、灾害损失评估等工作;参与制定地震灾区重建规划;协助安排重大救灾科研项目。

公安市中分局参与灾区紧急救援;负责灾区治安管理,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灾区社会治安和交通秩序;保障灾区党政机关、机要部门、金融机构、救灾物资等安全。

区民政局负责收集、汇总、核实、评估和报告灾情;指导灾区实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组织灾区开展因灾毁损房屋的恢复重建;负责救灾资金和物资的筹集、分配和管理;组织救灾捐赠;储备救灾物资;指导基层制定、修订救灾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检查、督促灾区各项救灾措施的落实。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自然灾害救济支出预算,会同区民政局申请救灾应急资金,拨付救灾资金;对救灾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区人事局负责对在救灾工作中涌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区建委、区市政局负责组织实施受灾地区被毁坏的道路、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的抢险、排险和恢复;指导灾区制定和实施重建规划。

区农业局负责对农作物灾害进行预测、预报;指导灾区开展农业生产自救,参与相关灾害评估;指导开展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森林火灾的治理。

区卫生局负责组织卫生医疗队伍进驻灾区,抢救、转运和医治伤病员;实施卫生防疫和应急处理措施,预防和控制疫情发生、传播和蔓延;开展卫生防病知识宣传。

区统计局负责协助分析、汇总灾情统计数据。

区人防办负责协助做好紧急疏散群众,提供避难场所等工作。

区商贸局负责协助上级部门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会同区有关部门负责重要物资及群众生活必须品的应急储备和供应工作。

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做好被毁的农村公路及桥梁等基础设施的修复工作;协助相关部门运送抢险、救灾、防疫人员以及有关物资和设备。

区水务局负责协助做好防汛抢险;负责汛情、旱情监测。

*供电公司市中营业部负责灾区电力设备抢修、恢复工作,保障灾区电力供应。

其他单位和部门视灾情需要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章应急准备

第九条根据全区发展规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科学安排区级救灾资金预算,合理使用救灾资金。

逐步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将救灾资金列入财政预算。

救灾资金实行专户储存、专户管理,保证救灾资金及时拨付到位。

第十条切实做好物资及救灾装备准备工作。逐步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储备灾民生活所必需的救灾帐篷、衣被等救灾应急物资,并结合实际情况做好救灾应急物资的补充、更新;逐步完善救灾必需的装备和设备,包括救灾车辆、移动通讯设备、电脑设备、高分辨率数码相机、摄像设备等。

第十一条大力抓好人力资源准备工作。加快全区民政系统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加强人员培训;成立由民兵、预备役部队和消防官兵等参加的救灾应急快速反应队伍以及由专业医护人员组成的应急医疗和卫生防疫队伍,并建立救灾协调机制。

第十二条做好社会动员准备工作,搞好救灾宣传、培训和演习。

建立并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运行和监管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抓好经常性社会捐助站点和爱心慈善超市、救灾物资储备仓库等载体建设,畅通捐助物资的流通渠道。加大社会救助表彰力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广泛深入地宣传灾害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常识,增强公众防灾减灾意识。加大灾害管理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相关从业人员业务水平。根据本地区灾害发生特点,组织模拟演习,检查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第五章预警预报和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实际情况,在分析评估后,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地区采取应急防灾措施。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按其危害程度,划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和轻灾四个等级。

(一)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5万人以上;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2万间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30%以上;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3亿元以上。

(二)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大灾:

因灾死亡人口10人以上,3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5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2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20%以上,3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3亿元以下。

(三)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因灾死亡人口3人以上,10人以下;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人口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因灾损坏及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10%以上,20%以下;

区级行政区域内直接经济损失0.5亿元以上,1亿元以下。

(四)一次灾害过程造成损失未达到中灾标准的均为轻灾。

第十五条做好灾情信息报告工作。灾情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是灾害发生时间、地点、背景、范围、程度,灾害后果(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和损坏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等),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发生后,各办、镇要迅速组织调查核实,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区政府及区民政局报告。区民政局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并及时向市民政局报告情况。报告灾情必须实事求是,不得瞒报、虚报。

第十七条灾情发生后,区民政局应积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实灾情。

第十八条灾情信息以民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确定的统计数据为准。灾情需经区民政部门报区人民政府批准。灾情对外,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

第六章应急响应

第十九条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以主,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在灾害发生后,各办、镇及区有关部门要根据灾害情况,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生活安排和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和报告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本预案启动后,根据突发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设定三个响应等级。

(一)三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2人;

紧急转移安置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房屋500间以上,1000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第一时间向领导小组组长提出启动三级响应的建议,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决定进入三级响应。

3﹒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区委、区政府及市民政局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情况;

在区政府统一指挥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视情况向受灾办、镇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镇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镇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镇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镇。若灾情严重,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镇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确定响应终止。

(二)二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

紧急转移安置0.1万人以上,0.5万人以下;

损坏及倒塌房屋0.1万间以上,0.5万间以下。

(2)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4)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二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进入二级响应。

3﹒由区长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积极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镇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镇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镇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镇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镇。同时,区民政局立即会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必要时由区政府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镇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长确定响应终止。

(三)一级响应

1﹒灾害损失情境

(1)本区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暴雨、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死亡10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损坏及倒塌房屋0.5万间以上。

(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出现下列情况之一:

死亡5人以上;

紧急转移安置0.5万人以上;

倒塌和严重损坏房屋0.3万间以上。

(3)事故灾害、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它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4)根据灾情预警,某一地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

(5)区政府决定的其它事项。

2﹒预警及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区长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区长决定进入一级响应。

3﹒由区长或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组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1)灾害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开展以下工作:

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

立即向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灾情及救灾工作;

与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现场工作组保持联系,积极配合;

在市政府统一处置下,组织区有关部门紧急行动,帮助灾区开展抢险救灾,必要时请求民兵、预备役部队支援;

通知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本预案规定职责和本部门预案迅速开展工作;

向受灾办、镇派出工作组或成立现场指挥部。

(2)灾情发生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立即进入紧急应对状态,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与上级领导小组保持联系。

(3)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立即派人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受灾办、镇的救助能力和需求,指导办、镇开展救灾工作。

(4)根据受灾办、镇申请,区民政局制定救灾应急资金补助方案并会商区财政局,按照拨款程序及时下拨救灾款物到办、镇。同时,区民政局立即会商区财政局,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向市民政局、财政局申请应急资金;区政府根据灾情向市政府申请重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支持。

(5)收集、报告、灾情信息。

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与各办、镇保持联系,掌握灾情动态信息;

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分析灾区形势;

灾情发生后立即将受灾情况报送区委、区政府,同时通报有关成员单位。

4﹒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建议并报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后,由区长确定响应终止。

第二十条做好抗灾、救灾的新闻报道工作。

新闻报道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把握适度、内外有别的原则,以正面宣传为主,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为抗灾救灾工作的开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凡公开报道的稿件必须送有关部门审核。

新闻报道的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以及市委、市政府对抗灾救灾的高度重视、对抗灾救灾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和对灾区人民的深切关怀;

(二)经过核实后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三)按照上级党委、政府的部署和要求,组织干部群众投入抗灾救灾工作情况;

(四)人民解放军指战员、武警部队官兵、公安干警、民兵、预备役人员和广大灾区群众在抗灾救灾中表现的英勇精神和感人事迹;

(五)有关防灾、抗灾、救灾的知识和灾后卫生防疫常识。

第七章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第二十一条应急响应终止后,采取相应措施进行灾后救助:

(一)区民政局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帐;

(二)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工作组到灾区查看灾民生活状况,核实相关情况;

(三)制订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四)区民政局根据基层请款报告,结合灾区实情,会同区财政局下拨相关救灾资金,专项用于解决冬春灾民吃、穿及治疗疾病等基本生活困难;

(五)灾民救助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款;

(六)采取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过冬衣被问题。

第二十二条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工作方针。灾民倒房恢复重建由区政府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充分考虑抗灾性能等因素,坚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

(一)灾情稳定后,区民政局立即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帐,并向市民政局上报房屋损毁情况。

(二)根据灾情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三)由区民政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灾情进行核查、评估,视灾情严重情况,由区政府根据灾情最终核实结果向市政府申请救灾资金。

(四)卫生部门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切实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力争大灾之后无大疫。

(五)相关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恢复重建工作。

第二十三条区民政局应针对灾害救助工作各个方面进行总结、分析、评估,总结经验,查找问题,修订、完善预案。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随着灾害救助工作的不断发展和有关政策法规的逐步确立,本预案将不断完善和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预案有关数量的描述中“以上”含本数,“以内”、“以下”不含本数。

自然灾害范文第5篇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减灾规划(*8-2010年)》、国务院有关部门“三定”规定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凡在我国发生的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1.4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2)政府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3)部门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4)依靠群众,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2启动条件

出现下列任何一种情况,启动本预案。

2.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一次灾害过程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

因灾死亡30人以上;

因灾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

因灾倒塌房屋1万间以上。

2.2发生5级以上破坏性地震,造成2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紧急转移安置群众10万人以上或房屋倒塌和严重损坏1万间以上。

2.3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2.4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上述标准可酌情降低。

2.5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3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任务

国家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减灾委”)为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家减灾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划,协调开展重大减灾活动,指导地方开展减灾工作,推进减灾国际交流与合作,组织、协调全国抗灾救灾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设在民政部。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各自的职责分工承担相应任务。

4应急准备

4.1资金准备

民政部组织协调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部门,根据国家发展计划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安排中央救灾资金预算,并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以地方为主的原则,督促地方政府加大救灾资金投入力度。

4.1.1按照救灾工作分级负责,救灾资金分级负担的原则,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都应安排救灾资金预算。

4.1.2中央财政每年根据上年度实际支出安排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资金,专项用于帮助解决严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困难。

4.1.3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根据财力增长、物价变动、居民生活水平实际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救灾资金补助标准,建立救灾资金自然增长机制。

4.1.4救灾预算资金不足时,中央和地方各级财政安排的预备费要重点用于灾民生活救助。

4.2物资准备

整合各部门现有救灾储备物资和储备库规划,分级、分类管理储备救灾物资和储备库。

4.2.1按照救灾物资储备规划,在完善天津、沈阳、哈尔滨、合肥、武汉、长沙、郑州、南宁、成都、西安等10个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的基础上,根据需要,科学选址,进一步建立健全中央救灾物资储备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灾害多发地、县建立健全物资储备库、点。各级储备库应储备必需的救灾物资。

4.2.2每年年初购置救灾帐篷、衣被、净水设备(药品)等救灾物资。

4.2.3建立救助物资生产厂家名录,必要时签订救灾物资紧急购销协议。

4.2.4灾情发生时,可调用邻省救灾储备物资。

4.2.5建立健全救灾物资紧急调拨和运输制度。

4.2.6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应急采购和调拨制度。

4.3通信和信息准备

通信运营部门应依法保障灾害信息的畅通。自然灾害救助信息网络应以公用通信网为基础,合理组建灾害信息专用通信网络,确保信息畅通。

4.3.1加强中央级灾害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导地方建设并管理覆盖省、地、县三级的救灾通信网络,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及时准确掌握重大自然灾害信息。

4.3.2以国家减灾中心为依托,建立部门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交流服务,完善信息共享机制。

4.3.3充分发挥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气象卫星、海洋卫星、资源卫星等对地监测系统的作用,建立基于遥感和地理信息系统技术的灾害监测、预警、评估以及灾害应急辅助决策系统。

4.4救灾装备准备

4.4.1中央各有关部门应配备救灾管理工作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4.2民政部、省级民政部门及灾害频发市、县民政局应配备救灾必需的设备和装备。

4.5人力资源准备

4.5.1完善民政灾害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其应对自然灾害的能力。

4.5.2建立健全专家队伍。组织民政、卫生、水利、气象、地震、海洋、国土资源等各方面专家,重点开展灾情会商、赴灾区的现场评估及灾害管理的业务咨询工作。

4.5.3建立健全与军队、公安、武警、消防、卫生等专业救援队伍的联动机制。

4.5.4培育、发展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并充分发挥其作用。

4.6社会动员准备

4.6.1建立和完善社会捐助的动员机制、运行机制、监督管理机制,规范突发自然灾害社会捐助工作。

4.6.2完善救灾捐赠工作应急方案,规范救灾捐赠的组织发动、款物接收和分配以及社会公示、表彰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4.6.3在已有2.1万个社会捐助接收站、点的基础上,继续在大中城市和有条件的小城市建立社会捐助接收站、点,健全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网络。

4.6.4完善社会捐助表彰制度,为开展社会捐助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4.6.5健全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山东、广东8省(市)和深圳、青岛、大连、宁波4市对内蒙古、江西、广西、四川、云南、贵州、陕西、甘肃、宁夏和新疆10省(区)的对口支援机制。

4.7宣传、培训和演习

4.7.1开展社区减灾活动,利用各种媒体宣传灾害知识,宣传灾害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保险的常识,增强人民的防灾减灾意识。

4.7.2每年至少组织2次省级灾害管理人员的培训。每两年至少组织1次地级灾害管理人员的集中培训。省或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县级及乡镇民政助理员的业务培训。不定期开展对政府分管领导、各类专业紧急救援队伍、非政府组织和志愿者组织的培训。

4.7.3每年在灾害多发地区,根据灾害发生特点,组织1-2次演习,检验并提高应急准备、指挥和响应能力。

5预警预报与信息管理

5.1灾害预警预报

5.1.1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预警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进行分析评估,及时对可能受到自然灾害威胁的相关地区和人口数量做出灾情预警。

5.1.2根据灾情预警,自然灾害可能造成严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大量人员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国家和有关省(区、市)应做好应急准备或采取应急措施。

5.2灾害信息共享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汇总各类灾害预警预报信息,向成员单位和有关地方通报信息。

5.3灾情信息管理

5.3.1灾情信息报告内容:包括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背景,灾害造成的损失(包括人员受灾情况、人员伤亡数量、农作物受灾情况、房屋倒塌、损坏情况及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已采取的救灾措施和灾区的需求。

5.3.2灾情信息报告时间

(1)灾情初报。县级民政部门对于本行政区域内突发的自然灾害,凡造成人员伤亡和较大财产损失的,应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灾情,及时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初步情况,最迟不得晚于灾害发生后2小时。对造成死亡(含失踪)10人以上或其他严重损失的重大灾害,应同时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和民政部。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报告后,应在2小时内完成审核、汇总灾情数据的工作,向民政部报告。民政部接到重、特大灾情报告后,在2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

(2)灾情续报。在重大自然灾害灾情稳定之前,省、地(市)、县三级民政部门均须执行24小时零报告制度。县级民政部门每天9时之前将截止到前一天24时的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上报,地(市)级民政部门每天10时之前向省级民政部门上报,省级民政部门每天12时之前向民政部报告情况。特大灾情根据需要随时报告。

(3)灾情核报。县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核定灾情,向地(市)级民政部门报告。地(市)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县级报告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地(市)汇总数据(含分县灾情数据)向省级民政部门报告。省级民政部门在接到地(市)级的报告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灾情数据,将全省汇总数据(含分市、分县数据)向民政部报告。

5.3.3灾情核定

(1)部门会商核定。各级民政部门协调农业、水利、国土资源、地震、气象、统计等部门进行综合分析、会商,核定灾情。

(2)民政、地震等有关部门组织专家评估小组,通过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和专项调查等形式对灾情进行专家评估,核实灾情。

6应急响应

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灾害救助工作以地方政府为主。灾害发生后,乡级、县级、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根据灾情,按照分级管理、各司其职的原则,启动相关层级和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做好灾民紧急转移安置和生活安排工作,做好抗灾救灾工作,做好灾害监测、灾情调查、评估和报告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损失。根据突发性自然灾害的危害程度等因素,国家设定四个响应等级。

6.1Ⅰ级响应

6.1.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特别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1.2启动程序

减灾委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国务院提出启动一级响应的建议,由国务院决定进入Ⅰ级响应。

6.1.3应急响应

由减灾委主任统一领导、组织抗灾救灾工作。

民政部接到灾害发生信息后,2小时内向国务院和减灾委主任报告,之后及时续报有关情况。灾害发生后24小时内商财政部下拨中央救灾应急资金,协调铁路、交通、民航等部门紧急调运救灾物资;组织开展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国际救灾捐赠款物;协调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抗灾救灾的指示。

6.1.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主任决定终止一级响应。

6.2Ⅱ级响应

6.2.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重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2.2启动程序

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副主任(民政部部长)提出启动Ⅱ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进入Ⅱ级响应。

6.2.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副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民政部成立救灾应急指挥部,实行联合办公,组成紧急救援(综合)组、灾害信息组、救灾捐赠组、宣传报道组和后勤保障组等抗灾救灾工作小组,统一组织开展抗灾救灾工作。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抗灾救灾联合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紧急调拨救灾款物。

及时掌握灾情和编报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

向社会接受救灾捐赠的公告,组织开展跨省(区、市)或全国性救灾捐赠活动。

经国务院批准,向国际社会发出救灾援助呼吁。

公布接受捐赠单位和账号,设立救灾捐赠热线电话,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救灾捐赠;每日向社会公布灾情和灾区需求情况;及时下拨捐赠款物,对全国救灾捐赠款物进行调剂;定期对救灾捐赠的接收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告。

6.2.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副主任决定终止Ⅱ级响应。

6.3Ⅲ级响应

6.3.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较大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3.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向减灾委秘书长(民政部副部长)提出启动Ⅲ级响应的建议,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进入Ⅲ级响应。

6.3.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员会秘书长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

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组织召开会商会,分析灾区形势,研究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措施;组织有关部门共同听取有关省(区、市)的情况汇报;协调有关部门向灾区派出联合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由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

灾害损失较大时,灾情发生后48小时内,协调有关部门组成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工作组赴灾区,及时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和救灾工作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

6.3.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秘书长决定终止Ⅲ级响应,报告减灾委副主任。

6.4Ⅳ级响应

6.4.1灾害损失情况

(1)某一省(区、市)行政区域内,发生水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一般自然灾害。

(2)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大量人员伤亡、需要紧急转移安置或生活救助,视情况启动本预案。

(3)对救助能力特别薄弱的“老、少、边、穷”地区等特殊情况,启动标准可酌情降低。

(4)国务院决定的其他事项。

6.4.2启动程序

减灾委办公室在接到灾情报告后第一时间决定进入Ⅳ级响应。

6.4.3响应措施

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组织协调灾害救助工作。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及时与有关成员单位联系,沟通灾害信息;商有关部门落实对灾区的抗灾救灾支持;视情况向灾区派出工作组。

灾情发生后24小时内,派出民政部工作组赶赴灾区慰问灾民,核查灾情,了解救灾工作情况,了解灾区政府的救助能力和灾区需求,指导地方开展救灾工作,调拨救灾款物。

掌握灾情动态信息,并在民政部网站。

6.4.4响应的终止

灾情和救灾工作稳定后,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决定终止Ⅳ级响应,报告减灾委秘书长。

6.5信息

6.5.1信息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的原则。要在第一时间向社会简要信息,并根据灾情发展情况做好后续信息工作。

6.5.2信息的内容主要包括:受灾的基本情况、抗灾救灾的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需要说明的问题。

7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7.1灾后救助

7.1.1县级民政部门每年调查冬令(春荒)灾民生活困难情况,建立需政府救济人口台账。

7.1.2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民生活困难状况评估,核实情况。

7.1.3制定冬令(春荒)救济工作方案。

7.1.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帮助解决冬春灾民吃饭、穿衣等基本生活困难。

7.1.5灾民救助全面实行《灾民救助卡》管理制度。对确认需政府救济的灾民,由县级民政部门统一发放《灾民救助卡》,灾民凭卡领取救济粮和救济金。

7.1.6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款下拨进度,确保冬令救济资金在春节前发放到户。

7.1.7对有偿还能力但暂时无钱购粮的缺粮群众,实施开仓借粮。

7.1.8通过开展社会捐助、对口支援、紧急采购等方式解决灾民的过冬衣被问题。

7.1.9发展改革、财政、农业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政策、灾歉减免,粮食部门确保粮食供应。

7.2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坚持“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的救灾工作方针,灾民倒房重建应由县(市、区)负责组织实施,采取自建、援建和帮建相结合的方式,以受灾户自建为主。建房资金应通过政府救济、社会互助、邻里帮工帮料、以工代赈、自行借贷、政策优惠等多种途径解决。房屋规划和设计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充分考虑灾害因素。

7.2.1组织核查灾情。灾情稳定后,县级民政部门立即组织灾情核定,建立因灾倒塌房屋台账。省级民政部门在灾情稳定后10日内将全省因灾倒塌房屋等灾害损失情况报民政部。

7.2.2开展灾情评估。重大灾害发生后,民政部会同省级民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赴灾区开展灾情评估,全面核查灾情。

7.2.3制定恢复重建工作方案。根据全国灾情和各地实际,制定恢复重建方针、目标、政策、重建进度、资金支持、优惠政策和检查落实等工作方案。

7.2.4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向国务院要求拨款的请示,结合灾情评估情况,民政部会同财政部下拨特大自然灾害救济补助费,专项用于各地灾民倒房恢复重建。

7.2.5定期向社会通报各地救灾资金下拨进度和恢复重建进度。

7.2.6向灾区派出督查组,检查、督导恢复重建工作。

7.2.7商有关部门制定优惠政策,简化手续,减免税费,平抑物价。

7.2.8卫生部门做好灾后疾病预防和疫情监测工作。组织医疗卫生人员深入灾区,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宣传卫生防病知识,指导群众搞好环境卫生,实施饮水和食品卫生监督,实现大灾之后无大疫。

7.2.9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建设、交通、水利、农业、卫生、广播电视等部门,以及电力、通信等企业,金融机构做好救灾资金(物资)安排,并组织做好灾区学校、卫生院等公益设施及水利、电力、交通、通信、供排水、广播电视设施的恢复重建工作。

8附则

8.1名词术语解释

自然灾害:指给人类生存带来危害或损害人类生活环境的自然现象,包括洪涝、干旱灾害,台风、冰雹、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火山、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

灾情:指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情况,包括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

灾情预警:指根据气象、水文、海洋、地震、国土等部门的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人口、自然和社会经济背景数据库,对灾害可能影响的地区和人口数量等损失情况作出分析、评估和预警。

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为满足我国环境与灾害监测的需要,*3年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环境与灾害监测预报小卫星星座”的立项。根据国家计划,小卫星星座系统拟采用分步实施战略:“十五”期间,采用“2+1”方案,即发射两颗光学小卫星和一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初步实现对灾害和环境进行监测的能力;“十一五”期间,实施“4+4”方案,即发射四颗光学小卫星和四颗合成孔径雷达小卫星组成的星座,实现对我国及周边国家、地区灾害和环境的动态监测。

本预案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8.2国际沟通与协作

按照国家外事纪律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国际间的自然灾害救助交流,借鉴发达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的经验,进一步做好我国自然灾害突发事件防范与处置工作。

8.3奖励与责任

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由人事部和民政部联合表彰;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对在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8.4预案管理与更新

本预案由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负责管理。预案实施后,减灾委办公室、全国抗灾救灾综合协调办公室应适时召集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评估,并视情况变化做出相应修改后报国务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根据本预案制定本省(区、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